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16號
ILDV,111,司促,1716,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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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廖培欣

廖光安

劉麗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參仟玖佰
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培欣於民國100年間邀同債務人廖光安及劉
麗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8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
筆動用,共動用8筆,合計448,214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
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
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
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
,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
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
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
11年04月13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
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廖培欣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
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
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
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廖光安及劉麗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7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23912元 廖光安、廖培欣劉麗蕙 自民國110年10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九 001 223912元 廖光安、廖培欣劉麗蕙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4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001 223912元 廖光安、廖培欣劉麗蕙 自民國111年0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23912元 廖光安、廖培欣劉麗蕙 自民國110年11月24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零九 001 223912元 廖光安、廖培欣劉麗蕙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4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一五 001 223912元 廖光安、廖培欣劉麗蕙 自民國111年04月13日起 至民國111年05月23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一五 001 223912元 廖光安、廖培欣劉麗蕙 自民國111年0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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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