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15號
ILDV,111,司促,1515,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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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鄭璟閎
債 務 人 賀宗慧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伍佰柒拾
柒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件
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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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