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朱丁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玖佰零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14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
總額為36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99計息。截至民
國111年3月30日,查債務人僅繳納利息至民國105年8月25日
,現尚有本金165,907元未獲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
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
之借款本息。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
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4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65907元 朱丁南 自民國105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65907元 朱丁南 自民國105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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