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62號
ILDV,110,訴,562,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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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婉麗
被 告 游吳幸子
游木倉
游淑惠
游金鑾
游尚
游文華
游曉子
謝易晉

溫素屘
游朝煌

游秀鈴
林素
游玉華
游佩華
黃美華

謝朝慶
謝文集

謝易峰
游承晰(游紀忠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怡雯(游紀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游景賢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



准予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6,500元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之應 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游木倉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意旨:原告之債務人即被代位人游倉仁,尚積欠原 告59萬1,661元及其利息,原告並已取得上開債權之執行名 義。而游倉仁繼承訴外人即被繼承游景賢之系爭遺產, 由游倉仁與其餘被告共同繼承而為公同共有應繼分比例如 附表二所示。游倉仁本得行使系爭遺產分割請求權取得財產 ,以清償上開債務;惟游倉仁迄今仍怠於行使,且已陷於無 資力之狀態。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 游倉仁行使權利,依同法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而為 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游木倉到庭表示:其目前住在系爭土地上,不同意分割 ,債務游倉仁的,應該是要先請他出來說明。其父親過世 時他也沒有出面,曾經口頭說要拋棄繼承。 
㈡、被告游尚豪具狀表示:本件係其大哥兒子之欠款,與其無關 ,主張全部變價拍賣。  
㈢、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 執字第73551號債權憑證、系爭遺產之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 及被繼承游景賢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等文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48頁、第86頁),並有宜蘭縣羅東 地政事務所110年8月5日宜地伍字第1100006891號、110年9 月23日宜地伍字第1100008761號函所檢送之繼承登記申請書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6至108頁、第114至154頁),且 為到庭被告不爭執,其餘被告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未到 庭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 實。
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本文規定甚明。而此項 代位權行使之範圍,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



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等,債權人皆得代 位行使。又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 產,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使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 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在內。本件原告之債務人即游倉仁為 系爭遺產繼承人之一,依法得隨時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惟未 積極行使,致原告之債權無法追償,原告為保全債權自得 代位行使請求分割遺產權利。查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僅 係將被告公同共有狀態分割為分別共有,以使其得向債務游倉仁之應有部分求償,並不損及其他共有人之利益,亦 無不公平情形,本院認屬可採。雖被告游木倉陳稱不同意分 割,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民法第823條定有明文,其他共有人自非得拒絕分割共有物游木倉所抗辯現居住在共有土地上乙節,乃為原物分割時 始應考量事項,本件僅是將公同共有狀態分割為公同共有, 尚不致影響實際占有使用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且游木倉並未 提出其他具體分割方案,自無從採用。至於被告游尚豪陳以 希望將共有土地全部變價拍賣,因據前述游木倉到庭所陳, 目前伊尚居住在共有土地上,足認尚有共有人使用土地狀況 應予釐清處理,遽予變價分割顯已影響現占有使用土地之共 有人權益,於本件非可採用。是本件本院認原告所主張就系 爭遺產按各繼承應繼分即如附表二所示比例予以分割,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由本院依職權酌定 訴訟費用之負擔,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一 編號 系爭遺產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宜蘭縣○○○○○段000地號 308.5 全部 2 宜蘭縣○○○○○段000地號 105.44 同上 3 宜蘭縣○○○○○段000地號 79 同上 4 宜蘭縣○○○○○段000地號 1.84 同上 5 宜蘭縣○○○○○段000○號 1/2
附表二 編號 繼承應繼分比例 1 游吳幸子 35分之1 2 游木倉 同上 3 游淑惠 同上 4 游金鑾 同上 5 游倉仁(被代位人) 同上 6 溫素屘 24分之1 7 游朝煌 336分之17 8 游秀鈴 同上 9 游尚豪 7分之1 10 游林素梅 28分之1 11 游文華 同上 12 游玉華 同上 13 游佩華 同上 14 黃美華 16分之1 15 林怡雯 224分之9 16 游承晰 同上 17 游曉子 7分之1 18 謝朝慶 28分之1 19 謝文集 同上 20 謝易晉 同上 21 謝易峰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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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