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政義
代 理 人 陳馨強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羅漢璇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李昶毅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詹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處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向各債權人為給付。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 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 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民國107年12月26日增訂 之本條例第64條之1第1項第1款亦已明定。又,法院為認可 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 第62條第2項參照。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 債務人:
㈠於111年1月12日提出之更生方案,願以每1個月為1期,計清 償72期(即6年),第1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8,225元,第2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2,625元。然上開 更生方案經本處公告暨函請各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 為全體債權人會議所否決。
㈡於111年3月9日提出更生方案,願以每1個月為1期,計清償7 2期,第1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10,485元,第29期至第72期 ,每期清償15,435元,總清償金額972,720元。上開更生方 案經函請各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仍為全體債權人會 議所否決。
三、然,債務人上開更生方案即附件一,既願將其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本處認該更生 方案已符合首開法文意旨,依法「視為已盡力清償」者: ㈠債務人除每月工作所得外,於聲請更生時僅具有清算價值財 產-商業保險單2張解約金26,472元(參附件三、所示),其 價值甚低,亦屬於本條例64條第3項規定之不易變價財產。 然債務人為能盡量清償於債權人,嚴格要求自己適用本條例 第64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於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 後之餘額,以逾十分之九方式用於清償,堪信債務人亦已將 資產全數提出,屬已盡力清償。
㈡本件債務人任職「冷氣裝修人員」,兼職「鰻苗捕撈人員」 每月平均薪資39,726元(詳附件三),業經本院109年度消 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認定在案(該裁定理由三、㈢),並 有本處依職權調閱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債務人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等各乙份附卷可證, 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足以履行更生方案。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107年1 2月26日增訂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已有明定。另司法院 民事廳110年12月24日廳民二字第1100036879號檢送「111年 每月最低生活費一覽表」,臺灣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每月為 17,076元,亦有命令函示在案。又,司法院108年1月17日院 台廳民二字第1080002152號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 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 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勿庸記載原因、 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足參。
㈣債務人主張另需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即長女劉0騏、長子劉0 俊,每月必要支出為11,000元,此業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 字第48號民事裁定核可在案(該裁定理由三、㈣),並有戶 籍謄本等在卷可稽,堪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依法 另負有扶養義務。又,債務人長女預計再二年半許,即可從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畢業,而投入職場。此更可減輕 債務人負擔,而增多債務人清償於債權人之能力(即每月扶 養費可望降至5,500元)。
㈤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⒈第1期至第28期: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處分所得額 39,726元,於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每月所必要生活 費用28,076元(17,076+11,000)後,餘額為11,650元,其
十分九即為10,485元,以之用於清償,依法可視為已盡力清 償。
⒉第29期至第72期: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處分所得 額39,726元,於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每月所必要生 活費用22,576元(17,076+5,500)後,餘額為17,150元,其 十分九即為15,435元,以之用於清償,依法可視為已盡力清 償。
㈥另查:
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63,000元,扣除必要生活 費用620,784元後,其金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於 本件更生方案內可受償總額972,720元,此有債務人於本院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卷宗內檢附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等(該卷宗第21~23頁)可資參照。
⒉另債務人及其妻子(大陸配偶,104年12月結婚)、長女、長 子等,並查無有不動產等(其等資產及所得資料詳附件三、 資料來源所示),是尚查無債務人有以不正當方法使更生方 案可決之虞。
⒊又債務人:⑴父親劉0明雖有不動產。惟查,宜蘭縣○○鎮00路0 段000巷0號房屋乃66年11月原始建築取得、宜蘭縣○○鎮00路 0段000巷000號房屋乃102年11月原始建築取得,宜蘭縣○○鎮 00○段000地號乃66年12月受贈與取得、宜蘭縣○○鎮00○段000 地號乃93年10月買賣取得、宜蘭縣○○鎮00○段000地號乃70年 3月買賣取得、宜蘭縣○○鎮000○段000地號乃90年7月分割繼 承取得、宜蘭縣○○鎮00段000地號乃100年12月買賣取得、宜 蘭縣○○鎮00段000地號土地乃98年7月買賣取得、宜蘭縣○○鎮 ○00段000地號土地乃87年10月共有物分割取得、宜蘭縣○○鎮 ○00段000地號土地乃87年10月共有物分割取得,似應與債務 人並無關聯性存在。⑵母親劉許0花雖有不動產。惟查,宜蘭 縣○○鎮00段000地號、496-1地號、499地號等3筆土地乃95年 8月買賣取得,似亦應與債務人並無關聯性存在。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又可「 視為已盡力清償」,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 之消極事由,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保障債權人公平受 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 故依職權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 案,並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等合理消費觀念,避 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 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相當之限制。
五、另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關於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所載每
期各債權人應受償之金額未記載明確,為杜爭議,並保障各 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予以修正,於本裁定確定之次 月起,每期清償日為每月15日前,由債務人依附件一、所示 之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分別給付予各債權人,方不 致影響更生方案裁定認可內容之確定性及可行性。又因給付 所生之匯款或轉帳之手續費,基於債務履行之本旨及各債權 人間之公平,除另有本條例第67條第2項所定情形,應由債 務人負擔,併此敘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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