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74號
ILDM,111,簡,74,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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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庭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庭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劉庭瑋之犯罪事實、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甚鉅 ,卻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破壞社會秩序 ,影響個人身心健康,實有不該;惟念其持有毒品並無更犯 他罪,所生危害尚在可控制範圍內,復考量被告所持有之第 三級毒品數量、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暨兼衡其前科素行、 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被告所持有之毒品咖啡包,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 第三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皆諭知沒收;而分別用以盛裝 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 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併予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曾尚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檢出成分及用途 鑑驗報告 1 銅色包裝咖啡包 肆拾參包 【驗前總毛重205.59公克(包裝總重約65.7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39.80公克】 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methyl-methcathinone、4-MMC)成分,被告持有為警查獲之第三級毒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14日刑鑑字第1100028791號鑑定書(微量即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總純質淨重) 2 白色包裝咖啡包 貳拾伍包 【驗前總毛重142.72公克(包裝總重約22.7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19.97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被告持有為警查獲之第三級毒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14日刑鑑字第1100028791號鑑定書(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99公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6908號
  被   告 劉庭瑋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庭瑋(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聲請觀察勒戒)知 悉4-甲基甲基卡希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第三級毒品,依 法不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先於民國110年3月11日 某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某酒店內,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購買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白色包裝 咖啡包25包(總毛重142.72公克,驗前總淨重119.97公克, 純質淨重5.99公克)及銅色咖啡包43包(總毛重205.59公克 ,驗前總淨重139.80公克,純度未達1%,無法據以估算純質 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此部分犯行,



劉庭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所吸收)。嗣警方於110年3月 14日14時許,持搜索票至上開天方夜譚旅館執行搜索,扣得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白色包裝咖啡包25 包、銅色咖啡包43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1組,始悉 上情。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庭瑋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各1份、現場照片8 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 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白色包裝咖啡包25包及銅色咖啡 包43包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檢 察 官 曾尚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徐語潔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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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