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秩字,111年度,8號
ILDM,111,秩,8,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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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林孟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1年3月1日警蘭偵字第11100047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孟言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扣案之空氣長槍壹支、彈匣壹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林孟言於下列時、地有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12月8日0時28分許。 ㈡地點: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 之空氣長槍1支,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足以證明,堪以認定: ㈠被移送林孟言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 告表及所附照片7張、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8張、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㈢扣案之空氣長槍1支、彈匣1個。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前揭違序事實,為被 移送人於警詢時所自承,而扣案類似真槍之空氣長槍1把, 外觀與真槍無異,難辨真偽,有前引動能初篩報告表所附照 片7張在卷可稽,若持之示人,當會引起他人恐慌、畏怖。 被移送人雖供稱:我當時是因為對方說要拿刀,才拿空氣長 槍喝止對方,我並未對他人瞄準、安全扣沒開、槍也沒上膛 ,根本不可能擊發等語,然依現行規定,槍枝因殺傷力強大 而列為管制物品,縱使為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亦可能造成社 會之恐慌,是難認其之辯詞為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長槍之正 當理由,被移送人攜帶上開空氣長槍喝止他人之舉,已足令 一般人感受生命及身體法益受到威脅,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綜上,被告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等情,堪以認定。
四、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無 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規 定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隨身攜帶空氣長槍1把、含 彈匣1個等物,對社會秩序及社會安寧造成潛在危害,所為 殊值非難,惟考量其已坦承扣案物品皆為其所攜帶,復未持 之傷人或為其他非法用途,衡酌其違序行為之危害情節,並 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家庭生活經濟情形為勉持之生活狀況 、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
五、按左列之物沒入之: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 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供違反本 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 ,應符合比例原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定有明文。查扣 案空氣長槍1支屬被移送人所有且為本件違序行為所用之物 ,業據本院論述如上,且上開長槍既經被移送人於公共場所 使用,有致生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之虞,已如上所述, 再審酌槍體上之彈匣屬本案空氣長槍之配件,為其構造整體 之一部分,應整體視之,應一併予以沒入,雖本件扣案空氣 長槍1支經員警扣得彈匣3個,然依一般社會通念,供被移送 人於為本件違序行為時持以使用之空氣長槍1支,其內應僅 裝填1個彈匣,爰就扣案玩具空氣長槍1支、彈匣1個,宣告 沒入。至其餘扣案物,均無證據證明係供被移送人為本件違 序行為所用,爰均不予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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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