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9號
111年度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博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229
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56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嚴博文犯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嚴博文明知自己並無資力,且無相關商品可與人買賣,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 式,向附表所示之林俊誼等37位被害人施用詐術,使渠等陷 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依其指示匯款至附 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帳戶,嚴博文因而詐取附表所示之金額得 逞。嗣經附表所示被害人遲未收受購買之商品而發覺受騙, 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3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 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161條之2、161條之3、163條之1及164條至170條所定證據 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嚴博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被害人、提供帳戶之同案被告即證 人劉玉蘭、林祺添、葉錫鏗、許新鑫、陸湘鏈、陳裕豐、陳 孟洵等人(均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各該被害人所提出帳戶交易明 細及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拍賣網站帳號、臉書帳號資料、人頭帳戶資料等件 在卷可憑(證據內容及出處詳如附表「證據欄」所示),堪 認被告上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證據。綜上,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至附表編號9、29所示之被 害人,數次匯款而交付財物予被告部分,基於同一詐欺取財 犯意,利用同一機會及詐欺模式,使同一被害人多次匯款, 係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不宜將匯款之次數 認定為被告成立詐欺取財之罪數,應認各行為獨立性薄弱,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 論以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被告所犯附表所 示之3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透 過網際網路施用詐術騙取他人之財物,其所為顯然欠缺尊重 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應予非難,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 尚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並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學歷、 目前因另案入監服刑中,之前從事銷售工作、收入不穩定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又依被告犯罪 行為及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 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 則,故於定應執行刑時,應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 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已足以評 價其行為之不法,復考量被告所犯上開數罪之類型相似、所 為犯行之時間雖相近,但整體侵害之被害人的人數眾多,對 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之影響層面極廣,暨被告所犯上開數罪 所顯示其人格特質及被告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 告為如附表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即各次犯行所詐得之財物 ,雖均未扣案,惟為免被告坐享該部分之犯罪所得,應就此 部分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於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至檢察官就被告詐騙附表編號37部分(被害人李唐聿之犯罪 事實,原係聲請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41號),惟查該 部分事實應與原起訴之事實分論併罰,業如前述,嗣檢察官 就此部分已更正為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566號),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禹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
編 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地點、金額 犯罪所得 證 據 主文 1 告訴人 林俊誼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除濕機」之訊息,使林俊誼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6日19時1分許,在苗栗縣○○市○○路0000號全家超商,以ATM轉帳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劉玉籣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劉玉蘭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原臉書廣告網頁已關閉,始知受騙。 3,000元 1.被告嚴博文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見警C卷一第39-54頁、偵A卷第68-70頁、本院卷第253-256頁、第299-300頁) 2.證人劉玉蘭於警詢及檢事官訊問時之證述(見警A卷第3-6頁、警B卷第2-4頁、警C卷一第171-178頁、偵A卷第21-22頁、第80-81頁) 3.證人林祺添於警詢及檢事官訊問時之證述(見警C卷一第70-72頁、第74-77頁、偵A卷第21-22頁、第80-81頁、偵C卷第106-108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24日宜營字第1080000439號函、儲字第1080142662號函、劉玉蘭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郵局存摺影本(見警A卷第100-102頁、第107-113頁) 5.車手至ATM取款照片(見警A卷第103-106頁) 6.證人即告訴人林俊誼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A卷第7-9頁) 7.林俊誼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台新銀行ATM轉帳交易明細(見警A卷第19頁 、第21-22頁) 8.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玉蘭帳戶資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見警A卷第23-29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被害人 徐瑋琮(起訴書誤載為許瑋琮,應更正)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自動咖啡奶泡機」之訊息,使徐瑋琮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7日13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大智郵局,以ATM轉帳方式由徐瑋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600元至劉玉籣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原臉書廣告網頁已關閉,始知受騙。 3,600元 1-5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6.證人即被害人徐瑋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A卷第10-11頁) 7.徐瑋琮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郵局ATM轉帳交易明細(見警A卷第32頁、第40-48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玉蘭帳戶資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見警A卷第31頁、第33-39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告訴人 陳玉綿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除濕機」之訊息,使陳玉綿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6日23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以臺灣行動支付綁定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200元至劉玉籣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3,200元 1-5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6.證人即告訴人陳玉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A卷第12-13頁) 7.陳玉綿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警A卷第51-54)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劉玉蘭帳戶資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見警A卷第55-61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被害人 尹祖民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除濕機」之訊息,使尹祖民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5日11時3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由尹祖民彰化銀行帳戶,轉帳2,600元至劉玉籣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2,600元 1-5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6.證人即被害人尹祖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A卷第14頁) 7.尹祖民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警A卷第63-78 )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玉蘭帳戶資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見警A卷第79-84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告訴人 蔡明言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咖啡機」之訊息,使蔡明言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7日13時30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龍和一街256號4樓,以手機上網由蔡明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560元至劉玉籣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未退還款項,始知受騙。 3,560元 1-5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6.證人即告訴人蔡明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A卷第15-16頁) 7.蔡明言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網路轉帳紀錄擷圖(見警A卷第88-95頁) 8.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劉玉蘭帳戶資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警A卷第96-99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被害人 陳韋良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咖啡機」之訊息,使陳韋良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7日12時9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0號全家便利超商內,以ATM轉帳方式由陳韋良建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600元至劉玉籣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原臉書廣告網頁已關閉,始知受騙。 3,600元 1-5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6.證人即被害人陳韋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B卷第5頁) 7.陳韋良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台新銀行ATM轉帳交易明細(見警B卷第9-14頁) 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玉蘭帳戶資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見警B卷第15-19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被害人 莊政達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咖啡機」之訊息,使莊政達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6日12時57分許,在新北市土城區城林路6巷37號家中,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由莊政達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2,800元至劉玉籣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原臉書廣告網頁已關閉,始知受騙。 2,800元 1-5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6.證人即被害人莊政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B卷第6頁) 7.莊政達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紀錄(見警B卷第21-25頁) 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玉蘭帳戶資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見警B卷第26-31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告訴人 龐澄泓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早期老盤子」之訊息,使龐澄泓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8月13日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郵局,以ATM轉帳方式由龐澄泓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8,000元至陸湘鏈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陸湘鏈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8,000元 1.被告嚴博文於警詢、檢事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見警C卷一第28-34頁、偵C卷第112-114頁、本院卷第253-256頁、第299-300頁) 2.證人陸湘鏈於警詢及檢事官訊問時之證述(見警C卷一第117-119頁、偵C卷第70-72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27日宜營字第1082900426號函及陸湘鏈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一第123-125頁) 4.陸湘鏈於露天拍賣帳戶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C卷一第126-133頁) 5.陸湘鏈郵局領款照片(見警C卷一第134-137頁) 6.證人即告訴人龐澄泓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242-244頁) 7.龐澄泓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郵局ATM轉帳交易明細(見警C卷二第245-248頁) 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C卷二第249-251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告訴人 游尊亦 嚴博文在露天拍賣網路賣場上刊登標售「大同寶寶公仔」之訊息,使游尊亦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⑴於108年8月13日20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沙鹿北勢郵局,以ATM轉帳方式由游尊亦使用其配偶陳麗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3,500元、⑵於108年8月15日13時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以ATM轉帳方式,由游尊亦使用其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3,000元、至陸湘鏈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 ,始知受騙。 13,500元 13,000元 1-5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6.證人即告訴人游尊亦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25頁) 7.游尊亦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台新銀行ATM轉帳交易明細、陳麗卉郵局存摺轉帳明細影本(見警C卷二第253-256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C卷二第257-259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告訴人 楊凱翔 嚴博文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傲笑紅塵」之暱稱刊登販售「燭台」之訊息,使楊凱翔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經露天拍賣平台下標後,於108年8月12日18時26分許,在臺南市學曱區中正路303號土地銀行,以ATM轉帳方式由楊凱翔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800元至陸湘鏈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2,800元 1-5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6.證人即告訴人楊凱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261-264頁) 7.楊凱翔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土地銀行ATM轉帳交易明細(見警C卷二第265、267-270頁) 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C卷二第266、271-273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告訴人 盧行健 嚴博文在露天拍賣網路賣場上刊登標售「 民國3年袁大頭壹元民圓貨幣」之訊息,使盧行健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8月13日16時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由盧行健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700元至陸湘鏈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1,700元 1-5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6.證人即告訴人盧行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275頁) 7.盧行健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二第276頁)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C卷二第277-278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告訴人 邱霈琪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中古掃地機器人」之訊息,使邱霈琪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9月19日12時28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0號新光銀行,以ATM轉帳方式由邱霈琪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900元至林慶雄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慶雄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原臉書廣告帳號已刪除,始知受騙。 2,900元 1.被告嚴博文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見警C卷一第28-34頁、本院卷第253-256頁、第299-300頁) 2.林慶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一第144-147頁) 3.林慶雄於露天拍賣帳戶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C卷一第159-163頁) 4.林慶雄與嚴博文共同至郵局領款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警C卷一第148-151頁、153-158頁) 5.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表(見警C卷一第152頁、第164頁) 6.證人即告訴人邱霈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279頁) 7.邱霈琪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新光銀行ATM交易明細(見警C卷二第282-286頁) 8.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C卷二第280-281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告訴人 周敬堯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咖啡機、空氣清淨機、烤麵包機、氣炸鍋」之訊息,使周敬堯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9月23日15時43分許,在台北市文山區福興路95巷31號9樓,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由周敬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8,200元至林慶雄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始知受騙。 8,200元 1-5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6.證人即告訴人周敬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287-288頁) 7.周敬堯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警C卷二第289-292頁) 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C卷二第293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告訴人 歐馨文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空氣清淨機」之訊息,使歐馨文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9月18日18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0號,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由歐馨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4,100元至林慶雄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始知受騙。 4,100元 1-5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6.證人即告訴人歐馨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295-297頁) 7.歐馨文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國泰世華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警C卷二第299-302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C卷二第298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告訴人 劉佳容 嚴博文在露天拍賣網路賣場上刊登標售「 早期黑松鐵牌」之訊息,使劉佳容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9月23日1時46分許,在台南市○○區○○路000號育平郵局,以ATM轉帳方式由劉佳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600元至林慶雄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3,600元 1-5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6.證人即告訴人劉佳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303頁) 7.劉佳容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郵局ATM轉帳交易明細(見警C卷二第304-308頁) 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C卷二第309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告訴人 李宥朋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咖啡機」之訊息,使李宥朋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9月22日20時58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内,以ATM轉帳方式由李宥朋臺灣企銀帳戶,轉帳3,900元至林慶雄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始知受騙。 3,900元 1-5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6.證人即告訴人李宥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312-313頁) 7.李宥朋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臺灣企銀存摺影本(見警C卷二第315-319頁) 8.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C卷二第314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告訴人 曹景昌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氣炸鍋」之訊息,使曹景昌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9月22日8時48分許,在台中市○○區○○○街000巷00號,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由曹景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300元至林慶雄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1,300元 1-5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6.證人即告訴人曹景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320-321頁) 7.曹景昌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見警C卷二第323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C卷二第322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告訴人 郭琴書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氣炸鍋」之訊息,使郭琴書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9月24日10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松山分行,以ATM轉帳方式由郭琴書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200元至林慶雄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1,200元 1-5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6.證人即告訴人郭琴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325-326頁) 7.郭琴書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郵局ATM轉帳交易明細照片(見警C卷二第328頁) 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C卷二第327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告訴人 杜依玲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空氣清淨機、掃地機器人、電鍋」之訊息,使杜依玲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9月19日17時35分許,在臺中市某處,以中國信託ATM轉帳方式由杜依玲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7,800元至林慶雄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7,800元 1-5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6.證人即告訴人杜依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330-332頁) 7.杜依玲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中國信託ATM轉帳交易明細(見警C卷二第333-342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C卷二第343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告訴人 王稚承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汽炸鍋」之訊息,使王稚承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9月18日13時34分許,在高雄市某處,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由王稚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1,200元至林慶雄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原臉書廣告網頁已關閉,始知受騙。 1,200元 1-5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6.證人即告訴人王稚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344頁) 7.王稚承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郵局存摺影本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警C卷二第346-349頁)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C卷二第345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告訴人 高人鈺 嚴博文在露天拍賣網路賣場上刊登標售「 大同寶寶公仔」之訊息,使高人鈺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9月20日8時2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郵局,以ATM轉帳方式由高人鈺以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5,100元至林慶雄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5,100元 1-5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6.證人即告訴人高人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350頁) 7.高人鈺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郵局ATM轉帳交易明細(見警C卷二第352-355頁) 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C卷二第351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被害人 蕭新寶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氣炸鍋」之訊息,使蕭新寶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9月20日9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頂泰郵局,以ATM轉帳方式由蕭新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200元至林慶雄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1,200元 1-5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6.證人即被害人蕭新寶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356-357頁) 7.蕭新寶郵局ATM轉帳交易明細(見警C卷二第359頁)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C卷二第358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告訴人 蔡燿鴻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咖啡機」之訊息,使蔡燿鴻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9月18日18時5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7-11超商新元嘉門市,以ATM轉帳方式由蔡燿鴻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900元至林慶雄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3,900元 1-5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6.證人即告訴人蔡燿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361-362頁) 7.蔡燿鴻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中國信託ATM轉帳交易明細(見警C卷二第364-366頁)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C卷二第363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告訴人 陳淑娟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二手相機」之訊息,使陳淑娟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2月11日4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由陳淑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4,000元至葉錫鏗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始知受騙。 4,000元 1.被告嚴博文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見警C卷一第28-34頁、本院卷第253-256頁、第299-300頁) 2.證人即告訴人陳淑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367-370頁) 3.證人葉錫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一第188-192頁、第193-194頁) 4.葉錫鏗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一第144-147頁) 5.陳淑娟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臺灣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見警C卷二第371-374頁) 6.詐騙人員臉書帳號「Zhiqiu Yiye」帳戶及網頁資料(見警C卷二第375-386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告訴人 林億明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空氣濾淨器」之訊息,使林億明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7月23日13時許,在台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由林億明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300元至許新鑫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新鑫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3,300元 1.被告嚴博文於警詢、檢事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見警C卷一第16-27頁、偵C卷第112-114頁、本院卷第253-256頁、第299-300頁) 2.證人許新鑫於警詢及檢事官訊問時之證述(見警C卷一第85-90頁、第94-97頁、第98-101頁、第102-104頁、偵C卷第64-66頁 )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3日儲字第1080184909號函及許新鑫帳戶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一第106-107頁) 4.許新鑫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C卷一第112頁) 5.證人即告訴人林億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389頁) 6.林億明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國泰世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警C卷二第390-396頁)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C卷二第397-399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告訴人 陳健樺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氣炸鍋」之訊息,使蕭新寶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7月18日17時5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由陳健樺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080元至許新鑫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1,080元 1-4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5.證人即告訴人陳健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401-402頁) 6.陳健樺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台北富邦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警C卷二第406-410頁)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C卷二第403-405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告訴人 李見財 嚴博文在露天拍賣網路賣場上刊登標售「 咖啡機」之訊息,使李見財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7月22日11時53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號民雄頭橋郵局,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3,300元至許新鑫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3,300元 1-4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5.證人即告訴人李見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411-412頁) 6.李見財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郵局存款人收執聯(見警C卷二第416-420頁) 7.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C卷二第413-415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告訴人 郭怡東 嚴博文在露天拍賣網路賣場上刊登標售「 民圓貨幣」之訊息,使郭怡東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7月21日16時29分許,在基隆市仁愛區孝三路62號郵局,以ATM轉帳方式由郭怡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8,655元至許新鑫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8,655元 1-4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5.證人即告訴人郭怡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423-425頁) 6.郭怡東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見警C卷二第426-428頁、第433頁) 7.郭怡東露天拍賣訂單明細、露天拍賣商品資訊(見警C卷三第431-432、第434-445頁) 8.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C卷二第429頁、警C卷三第430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陸佰伍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告訴人 李惠信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大同寶寶」之訊息,使李惠信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11月22日20時19、2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後壁厝郵局,分兩次以ATM轉帳方式,由李惠信各轉帳1,000、1,400元至陳裕豐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裕豐帳戶),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1,400元 1,000元 1.被告嚴博文於警詢、檢事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見警C卷一第28-34頁、偵C卷第112-114頁、本院卷第253-256頁、第299-300頁) 2.證人陳裕豐於警詢及檢事官訊問時之證述(見警C卷二第204-206頁、偵A卷第77-78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8日宜營字第1090000009號函及陳裕豐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C卷二第208-211頁) 4.證人即告訴人李惠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三第446-447頁) 5.李惠信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郵局存摺交易明細擷圖、ATM轉帳交易明細(見警C卷二第450-460頁)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C卷三第448-449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告訴人 林澤宇 嚴博文在露天拍賣網路賣場上刊登標售「 電吉他」之訊息,使林澤宇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12月2日1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以手機操作網路銀行轉帳方式,由林澤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3,000元至陳裕豐帳戶(起訴書誤載為3,000元、1,400元2筆,應予更正),嗣因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3,000元 1-3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4.證人即告訴人林澤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三第461-462頁) 5.林澤宇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中國信託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見警C卷三第467-472頁)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C卷三第467-466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告訴人 許慶斌 嚴博文在露天拍賣網路賣場上刊登標售「 咖啡機」之訊息,使許慶斌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11月9日10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中小企銀以ATM轉帳方式,由許慶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4,435元至陳孟洵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孟洵帳戶),嗣僅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4,435元 1.被告嚴博文於警詢、檢事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見警C卷一第16-27頁、第39-54頁、他C卷第29-30頁、本院卷第253-256頁、第299-300頁) 2.證人陳孟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他A卷第51-54頁、警C卷二第226-234頁) 3.陳孟洵露天拍賣帳號「ss589589」號帳號資料(見他A卷第7-9頁) 4.陳孟洵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表(見他A卷第55頁) 5.證人即告訴人許慶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三第489-492頁) 6.許慶斌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署名陳孟洵之空白信封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M轉帳明細(見警C卷三第497-516頁)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C卷三第493-496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參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告訴人 張少軍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清淨機」等物之訊息,使張少軍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與嚴博文約定另在露天拍賣網路賣場上下標該商品,並於108年11月10日1時3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北路200巷36號3樓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由張少軍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4,200元至陳孟洵帳戶,嗣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4,200元 1-4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5.證人即告訴人張少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三第517-519頁) 6.張少軍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合作金庫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見警C卷三第523-524頁)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C卷三第520-522頁、第525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被害人 吳佳益 嚴博文在露天拍賣網路賣場上刊登標售「 玩具」之訊息,使吳佳益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11月11日2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4樓之2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由吳佳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800元至陳孟洵帳戶,嗣遲未收到訂購商品又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且經露天拍賣客服通知賣家遭停權,始知受騙。 800元 1-4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5.證人即被害人吳佳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三第526-528頁) 6.吳佳益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臺灣銀行網路轉帳明細擷圖(見警C卷三第531頁)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C卷三第529-530頁、第532-533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告訴人 謝昌學 嚴博文在露天拍賣網路賣場(起訴書誤載為蝦皮購物網站)上刊登標售「 氣炸鍋」之訊息,使謝昌學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11月8日20時19分許,在新竹縣○○市○○街000○000號1樓的7-11便利超商中以ATM轉帳方式,由謝昌學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000元至陳孟洵帳戶,嗣未收到訂購商品,又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2,000元 1-4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5.證人即告訴人謝昌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三第534-536頁) 6.謝昌學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中國信託ATM轉帳明細(見警C卷三第541-543頁)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C卷三第537-540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告訴人 蔡長霖 嚴博文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販賣二手「掃地機器人」之訊息,使蔡長霖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11月10日17時4分許,在新竹縣湖口鄉吉利一衔33號,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由蔡長霖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300元至陳孟洵帳戶,嗣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2,300元 1-4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5.證人即告訴人蔡長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三第545-547頁) 6.蔡長霖彰化銀行網路轉帳明細擷圖(見警C卷三第554頁)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C卷三第548-550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告訴人 吳明政 嚴博文在露天拍賣網路賣場上刊登標售「 玩具」之訊息,使吳明政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11月12日12時1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由吳明政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6,900元至陳孟洵帳戶,嗣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經露天拍賣客服通知賣家帳號有問題,始知受騙。 6,900元 1-4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5.證人即告訴人吳明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C卷三第552-554頁) 6.吳明政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彰化銀行網路轉帳明細擷圖(見警C卷三第557-558頁)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C卷三第555-556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追加起訴部分) 告訴人 李唐聿 嚴博文在露天拍賣網路賣場上刊登標售「 海龜造型掛飾」之訊息,使李唐聿瀏覽上揭網頁後,陷於錯誤,於108年11月13日8時23分許,在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臺北地方法院郵局以ATM轉帳方式,由李唐聿吽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7,000元至陳孟洵帳戶,嗣遲未收到訂購商品且經詢問郵局後得知陳孟洵上開郵局帳戶已列為警示帳戶,始知受騙。 7,000元 1-4證據及出處均同上。 5.證人即告訴人李唐聿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他A卷第69頁、他B卷第11-13頁) 6.李唐聿與詐騙人員對話紀錄、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網路查詢交易明細擷圖(見他A卷第11-13頁、第15-27頁、第29-31頁) 嚴博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卷宗對照表:
警羅偵0000000000卷 警A卷 警羅偵0000000000卷 警B卷 警蘭偵0000000000卷一 警C卷一 警蘭偵0000000000卷二 警C卷二 警蘭偵0000000000卷三 警C卷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921號 偵A卷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39號 偵B卷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29號 偵C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3068號 他A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588號 他B卷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495號 他C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