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25號
SLDV,111,除,225,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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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昇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2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昇興機械有限公司 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未記載 60,000元 NN0000000 11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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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興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淡水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