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84號
SLDV,111,除,184,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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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温上德兼温業潤之繼承


代 理 人 温叔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4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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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