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72號
SLDV,111,除,172,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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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7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股票號碼 股數 86-ND-0000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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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