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79號
SLDV,111,訴,579,202204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9號
原 告 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被 告 星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所訂專屬藝人全經紀合約書之約定, 請求被告給付報酬,然依前開合約書第17條,業已約定就該 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見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9號卷宗第21頁),依前揭法條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 ,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1/1頁


參考資料
星雨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