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34號
SLDV,111,訴,534,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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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4號
原 告 賴文中

訴訟代理人(法律扶助律師
陳鴻元律師
被 告 吳松霖
訴訟代理人 楊佳政律師
被 告 林曉鳳
游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16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 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難認為合法,而原告假 執行聲請亦失所依附,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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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