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23號
SLDV,111,補,423,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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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李珍妮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瑞
被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被 告 陳世卿
楊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至3項請
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公司)
於民國100年8月1日、同年月31日、同年月31日分別簽訂之保單
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自始無
效且保單成立不合法,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
9萬3928元(計算式: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之保險費1
51萬8219元+保單編號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之保險費151萬8219
元+保單編號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之保險費645萬7490元=949萬
3928元);又原告起訴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已繳交之保
險費938萬元,經核此一標的與起訴聲明第1至3項標的之經濟目
的實屬同一,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949萬3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0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
狀記載被告宏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周國瑞,惟宏泰公司法定代
理人似已變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查明補正宏泰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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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