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16號
SLDV,111,補,416,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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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林沛綺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被 告 黃守晃
葉景華
張瑋玲
林俊宏
林美珠
0
李鎧任
張伯暉
謝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附件編號1至5所示共有土地,其應有部分
如附件編號1至5所示,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共計新臺幣(下
同)1,064萬9,1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伍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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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