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39號
SLDV,111,補,339,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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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全
被 告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人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東豐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有
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之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核
定為5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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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豐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