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百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坤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烈炳、曹明瑛、王麗猜、曹洛婕、王美麗等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參佰參拾參萬肆仟零壹拾參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零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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