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1號
SLDV,111,補,171,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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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池加久地熱鑽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賢
訴訟代理人 簡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倍速羅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22萬6,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4,42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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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池加久地熱鑽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倍速羅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