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1年度,6號
SLDV,111,破,6,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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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6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封偉倫
代 理 人 徐正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 文。次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 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乃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有經濟部民國109 年11月12日經授商字第10901201900號函及外國公司分公司 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於聲請 人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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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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