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
債 務 人 許雅晴即許秋月
代 理 人 黃智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 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 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 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 條第4 項、第82條各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民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⒉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 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⒊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08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⒌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⒍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及所有居住成員。
⒎提出應受扶養人許朝沂、許陳富麗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 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 、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 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⒏提出應受扶養人許朝沂、許陳富麗家族系統表、所有扶養義務 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 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 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