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53號
SLDV,111,司繼,53,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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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翁喜
陳生豐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宜勵

陳加信
聲 請 人 陳瑮
李羽玄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政輝
陳瑮
聲 請 人 陳瑀雯
陳宣臻
陳昱臻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被繼承人陳德勝(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父、母、所有兄弟姐妹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請提出除戶謄本。
(請持本通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請確認被繼承人所有子女、孫子女均已辦理拋棄繼承(陳
柔安是否一併辦理拋棄繼承?),如否,則聲請人陳宣
臻、陳昱臻之聲請,將因順位在前之繼承人未全部拋棄而
遭本院駁回。
請提出李政輝之印鑑證明書。(須與聲請狀相符)
㈣聲請人江宜勵並非被繼承人陳德勝之法定繼承人,請斟酌是
否具狀撤回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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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