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楊尹薰 住○○市○○區○○○路00號2樓
楊尹瑄 住同上
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玉霜
楊宗輝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第2次命補正)
㈠檢送聲請狀簽章頁影本1紙,請補蓋聲請人楊尹薰之「印鑑章
」。
㈡請提出聲請人楊尹薰、法定代理人楊宗輝之印鑑證明。(應與
聲請狀蓋用印章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