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612號
SLDV,111,司票,4612,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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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612號
聲 請 人 高進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明宙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500元。
㈡請具狀陳明本件各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分別為民國何年何月
何日(聲請人聲請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惟聲請狀並無提
示日期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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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