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31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仙儷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玉梅
相 對 人 陳能獅
陳美純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未清償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 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431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9年6月18日 7,600,000元 5,030,000元 109年3月15日 111年3月15日 2 109年7月22日 11,200,000元 6,484,800元 111年3月15日 111年3月15日 3 110年3月4日 7,700,000元 6,164,200元 111年3月15日 111年3月15日 4 111年2月15日 2,800,000元 2,754,000元 111年3月15日 1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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