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308號
SLDV,111,司票,4308,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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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30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仙儷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玉

相 對 人 陳能獅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 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430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8年9月10日 7,530,000元 3,765,000元 111年3月15日 111年3月15日 2 110年1月5日 3,200,000元 1,320,000元 111年3月15日 1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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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仙儷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