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聲請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11年度,23號
SLDV,111,司家他,23,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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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他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蔣林雪
相 對 人 石淑惠
石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蔣林雪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蔣林雪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相對人石淑惠石淑珍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並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家救字第43號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後本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家非調字第129號裁定移送至 本院(本院110 年度家親聲字第275號),嗣本案經本院裁 定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為因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之非訟事件,而聲請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女性 ,現年78歲,依內政部製作之106 年度簡易生命表所示,臺 北市78歲之女性平均餘命尚有13.47年。再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 定,應以10年計算。又參酌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規定,應徵程序費2,000 元。是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 聲請程序費用2,000 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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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