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104號
SLDV,111,司促,5104,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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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孝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650元,及自民國100年10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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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