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014號
SLDV,111,司促,5014,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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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唯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俊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
1月17日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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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