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邦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8,9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6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971元 郭邦龍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0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8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郭邦龍於民國110年03月2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B6=C5=C5v=C3=D2=A9=FA=A4=E5=A5=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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