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家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