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529號
SLDV,111,司促,4529,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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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亭慧

楊家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51,929元,及自民國106
年7月2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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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