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350號
SLDV,111,司促,4350,202204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胡志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耿志一

耿志丞
一、債務人耿志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270,835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耿志一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耿志丞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