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320號
SLDV,111,司促,4320,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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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3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張義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張義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 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林張義已於民國97年4月23日死亡。依 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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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