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吳瑞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淑華即陳昶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昶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
6,268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
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4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
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