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991號
SLDV,111,司促,3991,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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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毓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6,420元,及自民國110年10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48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
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毓穎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11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
國117年3月11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
百分之6.4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
民國110年10月11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
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66,420元未還,依
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
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
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
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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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