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湘盈即林雯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134元,及自民國107年12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