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泰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0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6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802元 柯泰安 自民國111年03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泰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25日止累計118,043元正未給
付,其中32,802元為消費款;81,641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