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2號聲 請 人 陳宜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就本院選派之檢查人聲請解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37號確定裁定(下 稱原確定裁定)選派吳宏一會計師擔任檢查人,檢查宜德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宜德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吳 宏一會計師曾任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下稱勤業眾信 事務所)15年,與現擔任宜德公司之稅務代理人劉永富會計 師曾為部屬與長官關係,為避免日後查帳過程發生迴護情事 ,爰請斟酌利益迴避原則,解任吳宏一會計師並重行選派檢 查人等語。二、經查,原確定裁定選任吳宏一會計師擔任檢查人,檢查宜德 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原確定裁定 歷審卷宗查閱無訛。聲請意旨固以上情主張吳宏一會計師執 行檢查人職務,有偏頗及迴護宜德公司之虞,惟未檢附任何 客觀證據可得釋明所指之情,自難認有何客觀上足疑吳宏一 會計師將為不公正之會計檢查業務。從而,聲請人僅以其主 觀臆測,空言以吳宏一會計師執行檢查職務有偏頗之虞,應 予解任並重行選派檢查人檢查宜德公司業務云云,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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