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1年度,11號
SLDV,111,勞小,11,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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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丁○○
被 告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0年2月24日起至同年4月13日期間 受僱於被告,擔任保全人員。然被告於同年4月1日派駐原告 執勤之案場空氣品質不佳,造成原告頭暈、手腳不協調等症 狀,原告為此支出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450元,被告應 予賠償,另原告因此精神上有極大的痛苦,被告應賠償95,3 50元慰撫金。又被告並未給付原告4月1日至4月8日之期間工 資(其中4月5日及6日病假亦應給薪)4,200元。爰依兩造間 勞動契約、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原告因不願意受派駐至新案場,而於110年3月20 日申請於同年4月1日離職,自無請求被告給付4月1日起之工 資可言。又被告否認原告頭暈、手腳不協調係被告所造成, 又原告吸入空氣如有問題,亦非被告公司所排放,原告之主 張實不可採。原告應就被告有故意、過失不法侵害其權利, 且其不法行為與受損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要件負舉證 責任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110年4月1日至8日之工資4,200元等 語。經查,依被告提出經原告簽名之離職人員離職會辦單 (見本院卷第38頁),原告係於110年3月20日申請離職, 最後工作為3月31日19時至4月1日7時之夜班,離職原因載 「不願意調派嘉展,站哨時間過長」。可認兩造間之勞動 契約關係於110年4月1日終止,則原告請求4月1日至8日之 工資,即無理由。至於原告雖另稱被告係於4月13日始辧 理勞工保險退保,及被告之主管於110年4月1日派駐其至



訴外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翔保全公司)之案 場上班等語。查,被告於4月13日始辧理勞工保險退保, 有原告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可佐(見本院卷 第66頁),固可信為真,然衡情,被告收到原告提出之離 職會辦單後,迄至4月13日始辦理退保手續,其因程序之 延宕,而未於離職當日辦理退保手續,尚非不合理,自不 能憑此即認定兩造間勞動契約係於4月13日始終止。況依 被告提出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見本院卷第68頁),被告 就原告之健保,係以110年4月1日為發生日期申請退保, 亦可佐證兩造之勞動契約係於4月1日終止。再者,千翔保 全公司與被告係不同法人格,原告係在辦理被告公司之離 職手續後,前往千翔保全公司的案場執勤,原告復未說明 並舉證於此情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有繼續存在事由。是 原告此部分主張,自不能採。
(二)又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 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 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要 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所派駐服勞務之案場空氣品質不 良問題,致原告因此有頭暈、手腳不協調之身體不適症狀 等語,並提出110年4月6日永安診所、4月7日中山醫院、4 月5日貝爾診所、4月21日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 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收據為佐(見本院卷第58頁至64頁)。 查,原告所稱服勤之案場係千翔保全公司之案場,則該案 場既非被告之案場,縱該案場之環境品質不佳致原告生健 康受損,亦難認係被告有何不法行為或有何可歸責於被告 之事由所致。又上開醫療費用收據僅能認原告於上開日期 就診及支出費用,但無法認定原告就診之病情即為頭暈、 手腳不協調之身體不適等症狀。且縱認原告係因頭暈、手 腳不協調之身體不適等症狀而就診,然其復未提出證據佐 證,該等不適症狀係因案場之空氣品質不佳所致。況,則 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醫藥費用及慰撫金云云,自無理由。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訴訟費用 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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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