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泰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順隆
高金獅
吳秀敏
高婉綺
高裕涵
高婉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 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11年3月17日送達予上訴人之送達 代收人何朝棟律師,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然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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