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0年度,44號
SLDV,110,重家繼訴,44,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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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4號
原 告 朱家
朱家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律師
謝梅宣律師
追加原告 朱家宏
被 告 朱祥雲
訴訟代理人 游明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紀培琇律師就本院110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為追加原告朱家亮(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 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 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二)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 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三)為保護有程序能 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 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 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 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1項亦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朱家慧、朱家芳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請求追 加朱家宏朱家亮為原告,惟因追加原告朱家亮(男、民國 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監宣字第208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並選定朱祥雲朱家宏為其監護人,考量監護 人同屬本件之被告及追加原告,於本件訴訟恐有利害衝突之 關係,因認有為朱家亮選任程序監理人必要,則原告聲請為 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即無不合。
三、本院考量本件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需具有處理財產事件相 關之法律知識,故以選任律師為宜,並參考司法院提供之程 序監理人資料,擇定且本件訴訟所需法律專業及經驗,並有 意願擔任之紀培琇律師,且經兩造具狀表示同意,爰選任紀 培琇律師於本件擔任朱家亮之程序監理人。
四、依首揭法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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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