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33號
SLDV,110,訴,633,20220428,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雷子緹
雷政蓉
雷典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慶榮雷何順雷敏順、雷惠珠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萬1,08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
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