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建文(即周陳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周玉靜(即周陳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周于琳(即周陳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周瑞瑛(即周陳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周芃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
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