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甲○ ○○○○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台業公
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中華民國
111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陸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 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上訴人僅繳1,500元,尚不足6, 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