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220號
SLDV,110,簡上,220,202204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蕭育涵律師
複代理人 鄭崇君
被上訴人 李修明
李映璇即李梅芬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