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20號上 訴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蕭育涵律師複代理人 鄭崇君 被上訴人 李修明 李映璇即李梅芬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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