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857號
SLDV,110,司繼,1857,20220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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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857號
聲 請 人 曾淑君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

遺產管理人 向文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1頁第6、10、11、15、17、19行、第2頁第8行「被繼承人蔣鵬帛」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蔣鵬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依聲請 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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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