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0年度,118號
SLDV,110,司他,118,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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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118號
原 告 高國新
高莊璧霞
莊玉娟
魏堯順
前列高國新高莊璧霞莊玉娟魏堯順共同
代 理 人 吳柏興律師
被 告 得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莊璧瑛
代 理 人 蕭棋云律師
代理人 張壘律師
代 理 人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參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 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 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 第3 項之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 上開訴訟業經本院110 年度勞訴字第18號號判決確定,其訴 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2,其餘由原告高國新、高莊璧 霞、莊玉娟各分擔百分之9、百分之8、百分之1。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至第4項請求被 告各給付原告高國新高莊璧霞莊玉娟魏堯順新臺幣( 下同)71萬2,872元(含資遣費26萬6,340元、預告工資1萬7 ,756元、退休金23萬733元、特別休假工資19萬8,043元)、 48萬267元(含資遣費17萬5,722元、預告工資1萬1,715元、 退休金21萬3,905元、特別休假工資7萬8,925元)、29萬4,1 43元(含資遣費17萬8,710元、預告工資7,943元、退休金1 萬5,649元、特別休假工資9萬1841元)、45萬4,554元(含 資遣費25萬7,844元、預告工資1萬1,460元、退休金4,297元 、特別休假工資18萬95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5項則



請求被告開立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4人。 前開聲明第1項至第4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94萬1,8 36元,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0,305元,聲明第5項請求被告應原告4人各開立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則 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各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第一審裁判費32,305元(計算 式:20,305+3,000×4=32,305)。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 6,490元(計算式:32,305×0.82=26,490,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已向本院繳納18,768元,餘暫免徵收之裁判費13,537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計算式:32,305-18,768=13,537 )。被告其餘應負擔之訴訟費用12,953元(計算式:26,490元- 13,537=12,953),應自行向原告繳納。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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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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