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1年度,80號
SLDM,111,審交易,80,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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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友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0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友旺於民國110年8月8日上午8時40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靠在新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前時,本應注意停車開啟車門時,應 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開啟駕駛座車門,適有告 訴人張鈞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北 路1段往新興國小方向騎乘至該處,因煞避不及,撞及被告 上開自用小客車之左前車門,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左 側橈骨遠端骨折、頭部外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過失傷害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被告前於111年3月1日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已履行調解條 件完畢,告訴人乃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 筆錄、調解紀錄表、公務電話紀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 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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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