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1年度,726號
KLDV,111,基小,726,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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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72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被 告 黃雯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二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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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