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資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
年基小字第37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7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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